日前,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酒后,为泄私愤,破窗进入同村村民孙某家,故意将点燃的烟头扔进衣柜中并关上柜门,然后翻窗逃离现场,致孙某家中家具、电器全部被烧毁,房屋被烧坏。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某家的损失估价为17722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1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就一般的认识而言,杨某故意纵火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放火行为,应以放火论罪。但是从法律上讲,杨某主观上并未想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只是想宣泄对孙某的私愤,坏其财物,解己愤恨;他也未将矛头指向公众,仅是用火去毁坏他人财物,因此不能定为放火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杨某借酒后“豹子胆”破窗入他人室内,怀着侥幸心理扔下“小小烟头”,或许以为不会出大事,但“星星之火”,终酿大祸,领刑获罚,毁其一生。殊不知,冤家易解不宜结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