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09-06-22 09:11:33


    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2008年8月20日下午,栾川县某汽运公司职工赵某因工作调动,叫来同事马某等人帮忙,整理自己的办公室,在整理过程中,马某趁赵某不备,将赵某抽屉中的银行信用卡盗走。2009年1月22日,马某为还银行欠款,让其同事通过洛阳某车行收银员盗用信用卡,在POSS机上套出7000元现金给马某。之后,马某将所盗信用卡扔掉。当日,赵某收到“信用卡消费7000元”的信息,知道信用卡被盗用,于是向公安局报案。2月15日,马某退还了所盗赃款。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