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出不退用房 法院判决“管家”还房

  发布时间:2009-06-22 09:40:43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属一家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却拒不交出物业管理用房。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业主委员会按建筑面积的2‰-4‰提供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郑州路某小区系被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一直由被告自行进行物业管理。2005年被告擅自撤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使小区物业管理陷入无序状态。原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5年成立后,多次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交涉,让其转交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而被告至今没有提供。据此,原告郑州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一间(面积70平方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亦分别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面积的 2‰-4‰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限定该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至少不得少于50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住宅开发建成和销售后至今,没有按照国家的上述规定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致使该小区全体业主不能正常行使物业管理权利,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履行该项义务,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遂依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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