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在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贾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5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2011年3月15日,刚满18周岁的贾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带着原告薛某到本村附近的公路上兜风,由于车速过快,在一个转弯处摩托车发生侧翻跌至公路边沟内,致原告身体多处粉碎性骨。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没有事故责任,但原告应对被告是否有驾驶证负有审查义务,且在被告的驾驶过程中应提示其不要超速行驶,原告在被告的驾驶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