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花机“咬”人 受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11 15:24:35


9月30日,在洛宁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法官的主持下,因在弹棉花时不小心被轧花机“咬”伤手臂的朱某顺利拿到了2000元赔偿款。

2011年5月份的一天,原告朱某到被告张某处弹棉花,当轧花机将籽棉轧制完毕后,因轧花机出口的边角处仍夹有部分棉花,朱某便用手去抠边角处夹带的棉花,不小心被轧花机的滚刀挤伤,造成手臂上的皮肤被撕脱。受伤后,原告共花去医疗费11000余元。后原告找被告索赔,被告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轧花机工作完毕后,在不了解轧花机机器性能的情况下,未与被告方沟通,擅自去清理轧花机中夹带的棉花,造成自己的手臂被挤伤,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明知轧花机出口的边角处仍夹带有棉花,应预料到轧花人有可能去清理轧花机中夹带的棉花,对轧花机可能对人身体伤害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后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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