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赔偿旅游事故后 申请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发布时间:2011-10-11 15:35:33


旅行社组团旅游时,一名团员溺水身亡,随后旅行社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40000元。

2008年7月12日,原告洛阳市某旅行社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该旅行社,保险期间自2008年7月13日至2009年7月12日,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年度累计保险限额200万元。2009年5月30日,旅行社组团到栾川蝴蝶谷旅游期间,旅游团一名团员掉入景区水潭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2009年8月12日在洛阳市旅游局主持下原告旅行社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整。后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旅行社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期间双方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为保险人的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被告辩称其对该事故没有保险义务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有权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故原告旅行社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事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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