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了方便业主出行,在小区内对空地进行施工,本来是合理利用空地便民的好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未设置警示标志令业主李女士在空地上摔伤。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令自己摔伤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其东北角紧邻马路一侧有一片空地,没有围墙,该小区业主经常从该空地处出入小区,该空地已被小区业主踩出一条路。2010年,被告物业公司对该空地进行施工,要在该空地上组建新大门、搭盖门卫室等,被告物业公司在施工期间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同年5月24日,因被告物业公司在该空地上倒沙子,致使原告在此空地上滑倒,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6274元,住院病历记载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出院后两个月内需一人陪护。出院后原告支出检查费200元。另查明,原告系某国有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为1760.8元,原告因受伤请假3个月,其公司每月给原告发放800元生活费。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在被告物业公司组织施工的现场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然而被告物业公司在施工中,不仅没有将工地封闭,连最基本的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立,该施工现场已被小区业主踩出了一条道路,小区业主也经常由此出入小区,这是被告物业公司明知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告物业公司仍不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其行为不当,应当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处正在施工,仍然从该道路行走,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1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