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远赴安徽省阜阳市,为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回款十余万余元,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1995年原告洛阳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买卖业务,双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标的物,2002年12也30日双方对来往账目进行了核对,并确定了被告拖欠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遂后洛阳某汽车有限公司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仍未履行。2011年5月21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涧西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摸清案件情况,为了及时执结案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又远赴阜阳市约见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讲解做当事人的说服、协调工作,使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一言一语中逐步消除心结,三天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使得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