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庭后积极调解 经济纠纷妥善解决

  发布时间:2011-10-21 10:15:36


    近日,偃师市法院缑氏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企业间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高效法律服务。

    原告漯河市某货物运输公司与被告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原是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和托运方,被告耐火材料公司委托原告货运公司运输货物。合作过程中,被告耐火材料公司有三笔货款未及时原告货运公司给付,原告货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考虑到原告为外地企业,不方便诉讼,法庭在立案前即展开调解。在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未果的情况下,法庭干警驱车前往被告住所地,当天调解未果。干警们并未放弃努力,立案后,在开庭前,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以有的货物运输在公司账目上没有记载、运输合同是公司的发货职工所签等理由推辞。干警们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被告公司正处在资金运作困难时期,已经欠下多笔外债。得知这一情况后,干警们即着重对原告开展调解,劝解原告充分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以后双方仍然能做生意上的合作伙伴。

    通过反复努力,双方在开庭后第二天即达成协议:被告耐火材料公司给付原告货运公司运费、装卸费共计9000元,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前给付2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元,逾期未给付的按3‰支付违约金;原告货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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