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意外身亡 酒友们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11-10-21 10:45:09


    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开怀畅饮,醉意浓浓,好心酒友处于关心让其在自家先行休息,谁知第二天中午发现醉酒人意外身亡。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醉酒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参加宴会的刘某等15名被告分别向原告张某承担25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3月10日晚,张某之子小张(未成年)与刘某、李某等十几位朋友在刘某家参加刘某的生日宴会,席间无人强制劝酒,小张自发喝下大量白酒,刘某、李某担心小张的安全,遂就近将小张送至李某家中过夜。到家后,李某之母王某让醉酒后的小张躺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并用被子将其盖上,以防止其着凉。次日中午,小张被发现死于李某家中。经鉴定,小张系“因酒精中毒后异物(呕吐物)吸入、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张某认为,刘某、李某等酒友以及李某之母王某、刘某父母等15名被告对小张之死都存在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他们对小张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小张醉酒后死亡,酒友有一定过失,但造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张某作为监护人,对小张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义务,小张自身纵酒及张某监护不当的过失行为,是小张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各被告承担。刘某、李某等酒友没有尽到相应的防范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父母做为长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应当而没有对小张过量饮酒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是小张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之母王某作为长辈,应当知道醉酒之人不宜在沙发等松软处长时间睡眠和休息,其对小张醉酒后的照顾不够妥当,是小张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各被告行为与小张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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