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商场顺手牵羊 莫伸手获罪领刑
作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范映晖 发布时间:2011-10-21 11:09:53
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单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7月16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在本市涧西区某商场二楼室外步行街某服装店,趁店员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抽屉内的570元现金、诺基亚N99手机1部(价值569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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