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买有保险也得掏抚养费

  发布时间:2009-06-23 14:38:25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虽然父亲为女儿每年都支付了保险费用,但法院仍然依法判决父亲每月还要承担女儿抚养费100元。该判决充分说明了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小李的父母于2006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载明:“婚生女小李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由双方各付一半,教育费小学由女方支付,因双方共同为孩子买有保险费,离婚后保险费用每年三千元由男方支付,保险受益人必须是小李。”又查,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是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随着年龄的增长,已经进入小学读书,其各项消费开支有增无减,原商定的被告不承担其女抚养费每年仅购买3000元的保险费,已不能保障其女儿正常的生活所需,考虑原告监护人和被告离婚时关于其女抚养费的协议和现被告的负担能力情况,可适当考虑增加其女的抚养费。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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