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七年不养儿 离婚财产少分配

  发布时间:2011-11-07 09:23:12


       10月2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离家七年不尽抚养子女义务,不履行其他家庭义务的原告孟某,少分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孟某与被告朱某婚后育有一女儿和一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孟某离家外出,此后基本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家庭义务,朱某单独承担了抚养子女等家庭责任,朱某收入低,一个人带着孩子,为了生计不得不向邻居、朋友借钱。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予准许离婚。双方公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况、婚姻生活期间的债务情况、婚生儿子的抚养等因素,确定房屋财产的产权归被告朱某所有,朱某经手所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婚生儿子由被告朱某带领抚养,原告孟某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以原告孟某应得的房屋财产份额部分予以冲抵。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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