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黑市交易,大量出售发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近日,被告人文某某被嵩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文某某用手机与嵩县的杨某某联系,商定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20本假发票(50元面额5本、200元面额15本)。双方谈妥后,文某某在洛阳关林二运汽车站将20本假发票托运到嵩县县城。2010年7月28日中午,文某某到洛阳关林二运汽车站取货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较大,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