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证买车起纷争 法院明断车主人

  发布时间:2009-06-24 15:29:04


    为了方便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张先生以他人的名义买了一辆货车,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对方却想占有该车辆。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依法判决确定车辆归实际占有人所有。

    2006年10月,原告张先生通过中间人联系,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从洛阳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购买一辆KJ5314GSL型散装物料车,并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08000元,以车抵押,借款期限24个月。该车挂靠被告某汽车公司经营,各种费用一直由原告张先生向汽车公司交纳。该车一直由原告经营使用,2008年10月贷款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过户事宜,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托。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汽车归原告所有,并裁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汽车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原告张先生提交的行车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为证,被告汽车公司系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无可非议。原告提交的购车发票、借款合同、行车证、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是当初的实际购车人和实际借款、还款人,而且原告也一直行使着该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故该车应确定为原告张先生所有。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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