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王院长的讲话深刻揭示了法院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内在联系: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同一性。司法的根基在人民,司法的对象是群众,做好群众工作更是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基层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直接服务和面对人民群众,在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群众观念、做好群众工作,对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提高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度和满意率更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正确把握群众观点的内涵
群众观点,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群众的立场和态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胡总书记的讲话,深刻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观点,也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的群众观点在审判工作中具体体现为法院群众工作,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群众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服务群众、积极依靠群众、有效引导群众,依法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工作。法院群众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法官真正要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既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又理顺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把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落到实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增强群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群众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制胜的法宝,也是我们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方法。审判工作只有关注民生,走进群众,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更好地完成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只有扎扎实实做好群众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使审判工作在群众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做好群众工作,就要提高对群众工作的认识。首先,要摆正与群众的关系。要学习如何不断增强群众感情,学习如何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要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意识,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始终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要找准定位。要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查找和分析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表现,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审判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从而真正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
三、保障审判工作的人民性
审判工作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又有浓厚的人民性。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其权力完全来自人民,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行为都应当符合司法的人民性要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如果审判工作片面强调专业性,不坚持人民性,将会使司法审判工作迷失政治方向;如果片面强调审判工作的人民性,放弃专业性,将会使司法审判陷入法律虚无主义。因此,必须把审判工作的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以人民性为统率,以专业性为支撑,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价值追求。
一方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充分体现人民性。司法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此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要以实现好、维护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度和标准,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另一方面,在审判工作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性。基层人民法院最贴近群众,处于司法维稳的最前沿。在审判活动不仅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原则,又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既要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安全、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又要全面贯彻审判活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护民生、改善民生;既要充分保障司法服务人民群众,又要充分依靠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其次、在审判工作作风上要充分体现人民性。坚决摒弃传统的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放下架子,躬下身子,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尽力为当事人服务。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将老百姓当亲人,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接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充满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四、把群众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始终
开展群众工作,重在实效。审判机关要做好群众工作,应立足审判职能,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找准群众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落实法院群众工作措施,把群众工作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贯彻司法便民、利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拓宽司法便民措施。认真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上门立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处在司法为民第一线的纽带联系作用,结合农村实际,建立便民诉讼点、巡回办案点、巡回调解室、积极推行“法官村长”等措施,主动深入群众,延伸司法服务职能,能动司法,主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和法律保障,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法院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机关,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司法诉求。基层法院要切实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认真落实院长接待日、公众开放日,不断完善网络平台、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愿、诉求能够充分表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从被动接访,到提前预访、主动下访,充分了解到人民群众的需要,以真诚和真诚帮助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发挥人民群众参审、监督作用。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广泛性。要建立健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长效机制,主动拓宽神武公开和审判活动公开,通过推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邀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案件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监督权的行使。并要积极探索符合司法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诉愿表达的有益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作用。
克服执行难,最大限度实现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人民群众的合法诉讼利益能否得以维护,最终取决于裁判结果的执行情况。如果裁判结果得不到及时执行,就无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实现。克服执行难,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的实现,是法院群众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在克服执行难题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执行机制,要切实依托“社会诚信”,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组建协助执行网络;真正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执行分权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执行救助体系;着力执行队伍建设,提升快速执行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