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通行属侵权 要求撤证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1-09 15:25:48


       近日,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案件,法院以原告纪某请求撤销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颁发的宅基使用证理由不足,第三人李某建房妨碍其出路,属民事侵权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0年元月25日,原告纪某与第三人之父李某某共同购买位于伊川县的一处房产,原告购买后院,第三人之父购买前院,协议注明李某某之前院南边有原告纪某和路一条。 1991年5月,被告依据第三人申请,对第三人之父购买的房产所在土地进行了勘查丈量,于1992年9月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他项权利中注明本院南有纪某活路净2米并水路。1996年第三人建上房,将上房房顶出在原告的2米和路上,2010年第三人建临街厦房时,又将房顶出在原告的2米和路上。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属于原告的2米净路上建筑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且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时将属于自己的2米净路登记到第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错登,要求撤销该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证程序合法,并无超越职权。原告诉称被告在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程序中,应通知户主的四邻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诉前意见,因1991年5月勘查时,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且是1993年以后才发布的,对此前的行为并无溯及力,因此原告关于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妨碍其出路,可另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纪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G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