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但是该条对告知的形式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采取口头形式,有的以询问笔录形式,甚至有的干脆予以省略等做法不一。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的规定,虽然法律也没有对告知形式做出任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约定成俗得在判决书中以书面形式独立成段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而对于同一条文的第四款却没有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予以规范,以致于实践中做法不一。该条在内容上是告知当事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法定义务,在形式上和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是并列的,因此更应当形式规范,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笔者建议,对于宣告离婚的判决,应当在判决书中以书面形式独立成段地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