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难现象调查

  发布时间:2009-06-26 10:23:22


    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虽然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妇女作为原告的比例占绝大多数,但是农村广大妇女仍然存在着离婚难现象,农村妇女离婚仍然非常不易。

    近年来,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妇女离婚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相当数量的妇女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有些妇女错误地认为,如果自己先提出离婚,会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或在财产分割上吃亏。所以部分农村妇女面对痛苦的婚姻为避免吃亏,而不愿主动提出离婚,使家庭长期处于僵持、冷战状态,度日如年,身心都受到煎熬。二、提出离婚的妇女很难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举证原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离婚的妇女,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因大多数农村妇女文化水平所限,几乎没有收集这类证据的意识。由于这类案件的知情人大多是邻居,往往怕得罪男方而拒绝出庭作证,这就使得约有20%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提出离婚的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农村部分地区,由于经济落后,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一旦妇女提出离婚后,男方会感到很没面子,抬不起头,还会因为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如威胁、殴打女方,有的还对女方家人实施暴力行为,还有一部分男方趁女方离家分居后,便转移、隐藏家庭共有财产及存款,结果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有财产的真实状况,离婚妇女无法得到应分得的财产。

    农村妇女离婚难,陷入不幸婚姻后又不能离婚,时间一长家庭矛盾必然日益恶化,有的夫妻摩擦不断、家庭暴力频发,最后受伤害的依然是女方。还有的妇女见离婚困难,干脆一走了之,或者回娘家居住,或者外出打工,没有生活来源,生活窘迫,艰难度日。

    针对上述情况,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如何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笔者有以下建议:一、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那些感情已经破裂,甚至已经“死亡”的婚姻要及时依法解除。这样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防止家庭暴力、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二、要花大力气进行调解,慎重处理,不要盲目判决。对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要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看婚后夫妻感情走势,看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等,对这些因素应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三、要切实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在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多考虑离婚妇女。四、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对出现感情危机的家庭及时进行疏导,避免矛盾积累,使感情最终走向破裂。五、建议各级妇联和司法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常抓不懈,经常开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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