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这“一家”致富道 偷天换日遭惩罚

  发布时间:2011-11-16 15:00:16


       老少七人分别饰演不同角色,以介绍婚姻的方式诈骗钱财四起,诈骗总额达6万余元。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尚某、刘某、贺某单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份,张某伙同岳某、润某、许某以介绍婚姻的方式,张在其中充当“表哥”、许充当“父亲”、润充当“媒人”、岳充当“媳妇”,诈骗焦作市温县王某现金10000元。后许某将骗取的1000元退给润某保管。

       2010年11月5日,张某伙同岳某以介绍婚姻的方式,岳在其中充当“媳妇”,张在其中充当岳的“父亲”,诈骗洛阳市涧西区赵某现金4300元,案发后全额退还被害人。

       2011年3月6日,张某伙同刘某、尚某、贺某以介绍婚姻的方式,贺在其中充当“媳妇”,张和刘在其中充当“媒人”,尚充当贺的“哥哥”,诈骗洛阳市西工区徐某现金4200元,所得款项中1500元平分,另有2100元被当场查获,案发后刘某、尚某、贺某所得款项退还被害人。

       2011年2月份,润某伙同岳某以介绍婚姻的方式,岳在其中充当“媳妇”,润充当岳的“干妈”,诈骗孟津县兰某现金人民币1700元,所得款项润某得款300元,岳某得款14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参与诈骗三次数额18500元;被告人岳某诈骗三次数额16000元;被告人润某诈骗二次数额11700元;被告人许某诈骗一次数额10000元;被告人尚某、刘某、贺某诈骗各一次数额4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岳某、润某、尚某、刘某、贺某、许某经事先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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