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酒后绑架三名男孩,索要钱财,后因受害人家属报警被抓。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绑架罪判决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1月30日,雷某从洛宁县携带砍刀乘车至下峪镇,在下峪村饭店喝酒时,随手在饭店旁边土堆上拾了一把水果刀。后在闲逛时发现附近山坡上有三名男孩正在烤火玩耍,随用刀背敲了崔某一下,并用水果刀在他们面前晃了晃,威胁男孩们不让说话。后雷某又将三名男孩挟持至下峪镇某村附近,期间,雷某询问了被害人父母的手机号,给被害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准备五万元钱,还让他通知另两家也准备五万元,赎回三名被害人。期间被害人崔某趁雷某不注意时逃跑。被害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当晚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晚22时许在下峪镇将雷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酒后持刀采取暴力、殴打、威胁手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绑架三名男孩,作为人质长达数小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绑架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