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歇息太危险 祸从天降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6 15:41:25


       11月1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9772.11元。

       2010年6月12日上午,李某蹲坐在新安县庙石公路路边歇息时,刘某驾驶货车途经此处,当车行驶至李某附近时,车轮胎突然爆炸,李某左眼被爆炸激起的小石子击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更换义眼所需的费用经评估为10000元。李某各项损失经核算共计169772.11元。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路旁歇息,被刘某车轮胎爆炸激起的小石子击伤左眼,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对李某的损失,刘某应当依法赔偿。刘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业务,故该保险公司应优先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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