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赵某用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为抵押诈骗他人现金25000元。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0年4月6日,丁某、赵某同丁某某欲向兴华镇兴华村张某借钱,需要抵押,经三人商议后,由丁某某到兴华镇兴华村李某家,以测量李某家隔壁宅基地尺寸为由,查看了李某的宅基地合同内容。遂后,被告人丁某伪造了李某宅基地转让合同。当天晚上,丁某、赵某、丁某某三人商议后,用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为抵押向张某借款。次日由丁某某、赵某出面,对外声称二人系表亲关系,由赵某冒充李某,用该宅基地所有人李某的名义,以抵押的方式从洛宁县兴华镇兴华村张某处诈骗现金25000元,所得赃款被丁某用于赌博输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丁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