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先将妻妹刚出生三天的女婴卖掉,后又将妻妹从家中骗出,卖至安徽。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苏某在三门峡市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将其妻妹鲁某某刚出生三天的女婴卖给了三门峡市一对中年夫妇,后苏某得款6000元。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在鲁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鲁某某骗至洛阳市滨河加油站附近,谎称带其回家将鲁某某骗至程某驾驶的一辆轿车上,将其拉到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某村某组卖给贾某为妻,后程某得现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以出卖为目的,将鲁某生下的女婴卖掉,并将鲁某拐骗到安徽,卖与他人为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