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和林某办理了13立方米育林金手续,却采伐115棵杨树,蓄积为55.39立方米,滥伐林木蓄积为42.39立方米。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0年11月6日、11月30日,被告人韦某和林某以李某名义分两次在洛宁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城郊管护站共办理了13立方米育林金手续,之后两人将购买的位于洛河大桥东边大堰南边河滩的115棵杨树全部采伐。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115棵杨树蓄积为55.39立方米,滥伐林木蓄积为42.39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