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致人伤 未尽注意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22 13:22:45


       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赔偿原告付某各项损失共计11580.66元。

       2010年11月8日中午,文某在某铝厂职工宿舍的公共水池边接热水,接完热水转身时,被正在楼道里骑童车玩耍的不满5岁男童付某撞到,导致文某所端热水洒在付某身上,付某面部、颈部被开水烫伤。经鉴定,付某为九级伤残,所花去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602.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是一个不满五岁的儿童,在楼道内骑童车玩耍,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于付某受到的伤害,其监护人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文某在公共场所接热水,虽无过错,但其具有危险性,应对周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故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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