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 伤人性命害自己
作者:洛宁县人民法院 张新英 发布时间:2011-11-28 11:10:00
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驾驶摩托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15日晚,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醉酒驾驶未经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朱某,造成朱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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