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溜冰场上嬉闹 俱乐部管理不力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09-06-29 09:38:28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洛阳市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11岁少女溜冰伤害案中被依法判决担责三成。

    2007年12月某天,原告李某与同学一起到被告俱乐部旱冰场滑冰,在滑冰过程中,李某与同学们嬉戏打闹,俱乐部旱冰场管理人员劝阻后,李某仍与与同学们嬉戏打闹,造成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2008年1月4日住该院治疗,于2008年1月30日出院,住院26天,共用住院治疗费10036.7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在其监护人带领下到被告俱乐部旱冰场滑冰,造成摔伤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有关,可以减轻被告俱乐部的民事责任。李某在滑冰过程中与同学们嬉戏打闹,不听旱冰场管理人员劝阻,对造成损伤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俱乐部在原告李某购票进入滑冰场滑冰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之责,应对李某摔伤造成右胫骨骨折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洛阳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向原告李某支付住院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的30%,共计106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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