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与其合作的马先生在为人丈量招牌尺寸时意外摔伤,自己却作为受益人补偿了马先生43101.6元。
马某系专业从事安装业服务人员,李某专业从事图文、平面设计服务。2009年10月,李某为某燃化公司的加油站更换招牌,后找到从事安装的马某,委托其对招牌的相关数据进行测量。2009年10月19日中午,马某到加油站进行测量,在测量过程中,马某从加油站顶棚上摔下,后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承揽业务后,李某负责设计和制作,安装业务交由原告马某完成,李某按照原告马某安装的广告牌的平方数、安装高度和难易程度给原告支付报酬,二人已合作三年左右,马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前期介入测量招牌数据,该测量所获得的相关数据是后期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结算报酬的依据,原告并不是无偿提供劳务,而被告李某,无论设计或是制作,均需要该广告牌的具体数据,原告爬高测量数据而受到伤害,该后果系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造成,因此被告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马某的的损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李某的补偿比例为原告损失的30%。原告马某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7005.2元,被告李某补偿原告30%,即44101.6元,扣除被告李某已向其支付的1000元,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马某各项损失43101.6元。遂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