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们,谢谢栾川法院,为我这个外地人伸张正义,要回了治病的钱,这下可帮了我们家大忙了,我能够安安心心地回老家过年了!”12月9日上午,当来自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群兴村半坡组的李洪刚从栾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强的手中接过44000元赔偿款时,对栾川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调结此案、当天要回赔偿款,表示忠心感谢,他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10年初,李洪刚独自一人来到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洛栾高速嵩栾八段干活。2011年7月24日,李洪刚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在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后,因无钱治病被迫出院。李洪刚多次向施工单位催要医疗费,但一直遭拒付,经乡村干部多次协调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李洪刚于12月8日将当事人李某和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帮他要回赔偿款。
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朝阳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城关法庭尽快办理,帮助这位不远千里来到栾川打工的农民工兄弟要回赔偿款,并为其减免诉讼费。考虑到李洪刚家庭生活困难、远离家乡、目前急需钱进行第二次手术,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让其申请司法鉴定,一定会延误案件的审理进度,影响李洪刚的后续治疗。12月8日下午,副院长张国强亲自带领两名法官前往该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调查落实,在查清楚事情真相后,立刻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告诉他原告李洪刚家中的困难和目前的艰辛处境,敦促其尽快支付拖欠的赔偿款。
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张院长亲自为李洪刚讨要赔偿款的举动所感动,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随即,张院长一行又来到被告李某家中,对其做思想工作,向他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帮助他分析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他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被告李某最终也同意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最后,张院长又带领二被告来到李洪刚的暂居处,共同商讨赔偿事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李某分别向原告李洪刚支付赔偿款38000元和6000元。至此,这起涉及农民工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仅用一天的时间就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