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调解不可走极端

  发布时间:2009-06-29 10:39:57


    在调解年活动中,广大法官以案结事了为目的,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己任,投入极大精力狠抓调解,调解率、满意率节节攀升,上诉率、信访率层层下降,调解年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注重调解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极端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不管案情性质如何、不管案件复杂程度、不管是否会引起混乱,不顾及案件的适调性而一律强行调解;二是不管当事人的态度、不管当事人的心情,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而硬性调解;三是不管当事人谁对谁错、不管案件的是非黑白,不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胡乱调解;四是不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不分承担责任大小,“各打五十大板”进行压制等分调解;五是不管是否能调解成功,不顾及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调再调,久调不下,仍一意孤行一味调解。

    笔者认为,严谨合法的调解是健康可行的,是应该大力提倡的。而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目光短视行为,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界线,法官充当了民调组织的角色,更多地是运用道德的标准调和案件,越来越少地运用法律的标准来裁判案件。二是总是以损害一方利益(非当事人自愿)为代价去极力促成调解,会使利益受损方认为法官是在和稀泥。三是是非不清的调解混淆了是非观念,产生错误的法律评判和引导效应,会使理亏者产生“经过法院调解的结果总是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观念。四是由于从促进和谐上大力地号召调解,从考核机制上追求调解率强调调解,从维护稳定减少涉诉信访上弱化判决,导致法官独立进行法律思维的能力逐步退化,法官公正司法的积极性被挫伤。

    笔者建议:一、大量适合调解的案件一律由民间调解组织先行诉前调解,将此设置为立案必经程序。即可将大量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而导致矛盾升级激化。二、诉讼过程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征求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调解要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这样既可让有理的一方心理上得到“理在己方”的满足,又可让理亏者知晓能达成调解是对方对自己让步的结果。四、对争执较大、久调不下的案件,当判则判,让法律彰显更大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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