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偃师市法院法官对当事人贾某进行了回访。
贾某原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8月,他在工作中因不慎致右腿受伤。2010年6月,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为三级伤残,需配置假肢。随后,他就工伤待遇问题向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贾某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假肢等费用。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偃师市法院起诉。偃师市法院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2011年1月21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两次共给付贾某工伤待遇赔偿款3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贾某不再向该金属制品公司主张权利。
回访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调解书履行情况、贾某目前身体恢复情况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当得知调解书中的30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除了贾某妻子外,全家人都享有政府低保后,法官叮嘱贾某要照顾好自己身体,并在临走前留下了电话号码,方便贾某有困难时与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