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酒后骑摩托车出的事,不开汽车也构成酒驾吗?”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一脸不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很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摩托车也是属于机动车之列的,照样不能酒后骑行。”承办此案的符战法官严肃的解释道。
近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11时58分,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在吉利区金青线北陈村口处,与骑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的陈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身体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受害人陈某某的损失,遂依法从轻给予了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