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宴上过量饮酒致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设宴人及同桌七名客人因未尽到劝告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被法院一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10日中午,王某因结婚在自己家中宴请朋友,张某来到其家中祝贺,席间饮酒过量。散席后,王某将张某送到车站,并叮嘱同车返程的朋友加以照顾,汽车到县城时,张某已口齿不清,后被其姐姐接回家中。当天下午5时左右,张某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显示,张某因呼吸衰竭,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过量饮酒伤身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同桌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劝告义务,事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张某的死负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八名同桌人每人赔偿张某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