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被他人看了一眼而心生不满,四名男子将他人打成重伤。近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康某、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相某、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康某、董某、相某、高某等人在伊川县葛寨乡村民智某家喝酒。期间,康某、董某到该村一家米线店吃饭,遇到同在该店吃饭的顾客韩某、张某。因不满张某看了其一眼,康某、董某即对张辱骂挑衅。回到智某家后,康某、董某纠集相某、高某分乘两辆摩托车赶到米线店附近,拦住张某、韩某骑的摩托车,对二人实施殴打,致韩某颅骨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经法医鉴定,韩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四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董某、相某、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相某、高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其亲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