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酿祸端 悉心调解平纷争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6:23


    2月13日,嵩县法院城南法庭在审理64岁李某起诉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情理并济,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2011年1月3日,被告胡某驾驶挂靠于某客运公司的大型客车驶往白河镇上庄坪村过程中,将64岁妇女李某撞到,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赔偿了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111047.46元,但对于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拒绝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60岁以上农村妇女是否应当赔付住院期间误工费等问题,针锋相对展开庭审辩论。办案法官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及原告李某受伤前身体状况,先进行多次单方面调解,然后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从多个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进行交谈,释法析理,以案说法,促使双方思想认识逐步统一。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被告已付111047.46元以外,被告另行赔偿原告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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