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限制他人自由 触刑律被判刑罚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杨小红 发布时间:2012-03-22 10:46:50
张某为讨债,不经合法途径,而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
2009年1月5日,宜阳县某矿工人李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为让李某还钱,2011年8月20日上午,张某骑电动车将李某的妻子刘某带到自己家中,禁止刘某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1年8月26日下午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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