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触刑律 妻儿包庇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2-03-27 09:15:49


    一男子因盗窃触犯刑法,其妻儿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故意作伪证、隐藏赃物。近日,嵩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以包庇罪判处赵某之妻安某管制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之子罚金1000元。

    2011年11月30日晚,嵩县田湖镇赵某来到李某开的手机店,用钢筋撬开店门,盗走手机21部及组装电脑1台,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盗窃物品价值9555元。案发后,赃物追归被害人。

    赵某之妻安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明知赵某是犯罪的人,故意作假证明予以包庇。赵某之子赵某某明知电脑是犯罪所得,仍按照赵某的指示予以窝藏,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作伪证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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