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祀失火 一女子获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2-03-27 11:07:23


    近日,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清明祭祀方式不当引发的失火案,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3月17日上午11时,贾某到嵩县木埴街乡祭奠亲人,放纸炮将周边树叶点燃引发火灾,贾某喊来在沟口等候的丈夫杜某及附近村民救火,杜某在扑火过程中被烧死。案发后,贾某于2011年4月1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因过失引燃林坡,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贾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说,每年春节过后到清明节期间,是我国传统上坟祭祖的时节,在上坟时,烧纸、燃放鞭炮更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在冬春季节,气候干燥,林木等极易燃烧,特别是山区,因为上坟导致失火的案件经常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损失,也给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该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教训非常深刻。因此,提醒群众,选择清明节等特殊节日祭奠亲人时,要尽量避免采用烧纸、燃放鞭炮等方式,可以用敬献鲜花、瞻仰遗物等文明方式来表达对死去亲人的哀思,这样可以减少悲剧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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