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抢劫 两男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03-27 14:42:34


    两男子路遇他人戴有金项链,遂起歹意实施抢劫,终究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5月22日14时许,王某、田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看见正在麦地里干活的石某脖子上戴有金项链,两人遂预谋将其项链拽走卖钱。田某发动摩托车在路边等候,王某趁石某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上前去拽项链,致石某摔倒,王某遂威胁石某让其交出项链,两人得手后骑摩托车逃窜。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4510元。案发当晚,王某、田某将项链退还给石某。2011年8月18日,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是共同预谋犯罪,不存在主次之分。田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人主动退还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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