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酒商店购买某电子公司防盗系统,并按期交纳服务费,但是却因报警器失灵被盗。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及双方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洛阳某电子公司赔偿原告某烟酒商店损失7000余元。
2007年9月12日,洛阳某烟酒商店作为甲方购买了某电子公司的安全电子防范报警系统。双方约定甲方每年交纳1800元的服务费,乙方负责防盗服务。在服务期间,如因乙方提供的报警器材失灵或乙方工作人员失职,使甲方标的区域内的财物遭受损失而归责于乙方,乙方应按约定赔偿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有形财物损失。2010年5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要求甲方在下班前将手机、香烟入柜并上锁,建立进销存账目,并保存好原始进货凭证。2010年5月12日,该烟酒商店物品被盗,公安机关现场调查确认店内被盗物品价值12397元,现金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原告被盗时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后,未能按照提示内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合同约定,现金属于免赔项目,故法院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2397元,根据本案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