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2-03-29 15:53:52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离职员工张涛(化名)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9000余元,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并支付拖欠的300元工资。

    2009年4月19日张涛入职到A公司工作,2010年4月8日张涛离职。张涛在A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为张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张涛的工资发放形式为当月15号左右发放上月的工资,2010年3月前(含3月)的工资已发放,2010年4月1日至4月8日的工资A公司未向张涛发放。张涛在离职后,认为与A公司存在劳动争议,遂向洛阳市涧西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0年9月26日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A公司应向张涛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A公司应为张涛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A公司应向张涛支付2010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本案中,A公司与张涛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A公司应支付张涛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2010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张涛也为A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A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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