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不出砸坏ATM机被判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2-04-05 09:28:36


    一男子因ATM柜员机取现金不出,就用石块砸坏机器。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罚金五千元。

    2011年7月某日凌晨,张某在本市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取款业务,因急需用钱,加之室内照明设施不全,几次操作无法取到现金,一怒之下用石块将该自动柜员机的显示屏砸坏,银行为此支付维修费用13000余元。庭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该银行经济损失13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