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半夜潜入某工地盗窃电缆,被保安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致保安轻伤。2012年2月8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作案工具,窜入洛龙区某单位办公楼工地,将电柜内刚架设好的电缆割断,盗割电缆长约12米。张某在作案过程中被工地保安赵某发现,为抗拒抓捕,张某从口袋内拿出壁纸刀将赵某左脸划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盗电缆价值为13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保安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保安人员轻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