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将卡内钱款转出予以挥霍。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10月12日下午4时左右,周某在本市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看到刘某取钱后将卡遗忘在ATM取款机内,便将其卡上5800元现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上,随后分三次将该款取出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