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洛阳市吉利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葛某5500元现金。
2009年10月26日,原告葛某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面积为18.33㎡的地下室,其中8㎡以内的免费提供,8㎡以上按1200元/㎡价格销售,原告共计交款12396元。2011年10月,被告将地下室交付原告,原告经过实际丈量,认为该地下室面积仅9㎡,面积大幅缩水,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房价款22068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发现原、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中关于地下室的“面积”问题约定不明,原告认为应指实际面积,而被告认为指建筑面积(还包括公摊面积)。在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