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宜阳县法院城关法庭法官的多次调解,一起赡养纠纷的原、被告握手言和,挽回双方35年的养母女之情。
原告杜某某于1977年收养了其姐的女儿,取名毛某某。之后,原告又生育一女一男,原告一直抚养被告至成人。因被告结婚生孩子后疏于对原告的照顾,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养母女关系的特殊性,如果判决有可能让原、被告双方反目为仇,35年来的情分会因判决而破碎。因此,庭审后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心,情、理、法并举对原、被告进行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毛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杜某某赡养费220元。双方都表示,要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互相体谅,把这段35年的养母女情继续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