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盗手机 敲诈勒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30 17:14:39


    仅仅听说他人有盗窃行为,就认为自己所丢失的手机也是该人所盗,并要求赔偿。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1月4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龙鳞路某网吧听工作人员讲正在上网的郑某以前有盗窃行为,便认为自己半个月前在该网吧内所丢失的两部手机是郑某所盗,便让好友王某前来帮忙。张、王二人乘出租车将郑某强行带到龙鳞路南山对进行殴打,郑某被迫承认偷了手机,在百货楼卖了200元。被告人张某以赔偿损失为由,让郑想办法弄2万元,二被告人还拿走郑某的手机1部(价值587元),千足金转运珠1枚(价值195元)。二被告人将郑某带到其哥郑某某租住处要钱未果后,又将其郑某带回网吧时,郑趁机跑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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