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烧警车:领刑 赔偿 禁酒4年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首例适用“禁止令”案

  发布时间:2012-05-21 17:31:17


被告人王某酒后点火烧毁警车,不仅赔偿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因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被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这是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的首例适用“禁止令”案。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途径洛阳市西工区一汽配市场时,脱下上衣,用打火机点燃扔向停放在此的一辆桑塔纳警车左前轮处,将该车引燃,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才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警车价值65100元。

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车辆损失65100元。被害单位认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己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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