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殴打路人出气 滋事青年赔款拘役

  发布时间:2012-05-24 15:55:44


    因与家人争吵,男青年李某为出怨气,酒后将路过家门口的无辜路人殴打致伤,被洛阳市洛龙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的姐姐、姐夫回到娘家,商议为父亲过三周年之事。期间,李某与姐夫酗酒,并与其姐发生争吵,后其姐、姐夫离开,李某之母对李某进行指责。后李某到家门口见到途径此处的同村男青年郝某,无故将其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酗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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